湖南同冈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国跃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湖南同冈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0民终6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国跃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晨路88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MA67ABE7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同冈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江背镇朱桥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072638513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国跃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同冈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002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四川国跃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四川国跃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国跃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