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同冈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同冈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国跃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1002执46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同冈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江背镇朱桥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072638513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国跃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晨路888号1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MA67ABE75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院在受理湖南同冈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国跃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本院(2021)川1002民初24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在冻结到期前30日需向本院提交继续冻结的申请书,否则上述冻结措施将在到期后自动解除。本案在(2021)川1002执保276号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内江市经开区汉兴路北侧、汉阳路南侧、安泰街东侧、安民街西侧G-2-5地块(权证号为川20**内江市不动产权第0019xxx号),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暂不申请处置上述地块。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收到本院送达的《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及相应证据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袁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