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同冈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同冈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国跃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1002执恢1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同冈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072638513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国跃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MA67ABE75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院在受理湖南同冈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国跃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本院(2021)川1002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2年4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以下财产:1.坐落于内江市市中区汉阳路777号15栋的房屋(权证号为川20**内江市不动产权第0023812号);2.坐落于内江市市中区汉阳路777号附3号的房屋(权证号为川20**内江市不动产权第0023813号);3.坐落于内江市市中区汉阳路777号9栋的房屋(权证号为川20**内江市不动产权第0023814号);4.坐落于内江市市中区汉阳路777号8栋的房屋(权证号为川20**内江市不动产权第0023815号);5.坐落于内江市市中区汉阳路777号7栋的房屋(权证号为川20**内江市不动产权第0023816号);6.坐落于内江市市中区汉阳路777号10栋的房屋(权证号为川20**内江市不动产权第0023817号);7.坐落于内江市市中区汉阳路777号11栋的房屋(权证号为川20**内江市不动产权第0023818号);8.坐落于内江市市中区汉阳路777号12栋的房屋(权证号为川20**内江市不动产权第0023819号);9.坐落于内江市市中区汉阳路777号4栋的房屋(权证号为川20**内江市不动产权第0023820号)。上述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在冻结、查封到期前30日需向本院提交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书,否则上述冻结、查封措施将在到期后自动解除。上述房屋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申请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内江市经开区汉兴路北侧、汉阳路南侧、安泰街东侧、安民街西侧G-2-5地块(权证号为川20**内江市不动产权第0019736号)。经调查,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本院回复,该地块的利用需符合新能源汽车产业园的整体布局和功能要求等条件。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由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该地块进行定向询价。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向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送达了询价函,待收到询价结果后,再作下一步处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收到本院送达的《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及相应证据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袁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