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中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702民初2600号
申请人:河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市辖区金顶山路与置地大道同信缤纷之窗10号楼1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86KA53J。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马市街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694896701C。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天中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中段农行家属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973459480。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中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中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2291791.92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商贸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中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2291791.92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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