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民初3744号
原告:河南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大道与人文路金全大厦A座1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H2UQ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马市街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694896701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