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畅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畅通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921民初1883号 原告:甘肃畅通电力有限公司(曾用名:金塔县畅通电器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 第三人:广东双王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畅通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广东双王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甘肃畅通电力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畅通电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畅通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36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3118元,由甘肃畅通电力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3118元,退还甘肃畅通电力有限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