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921民初1883号
原告:甘肃畅通电力有限公司(曾用名:金塔县畅通电器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
第三人:广东双王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畅通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广东双王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甘肃畅通电力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畅通电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畅通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36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3118元,由甘肃畅通电力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3118元,退还甘肃畅通电力有限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