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畅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金塔县畅通电器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民初1840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身份证号622102196003273016。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塔县畅通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神金塔县金塔镇工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1225173295C。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2,男,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与被告金塔县畅通电器安装有限公司、**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17768.54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截止2021年2月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50846.93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分项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建位于酒泉市××区的万发新能源光伏项目,合同采用综合单价150000元/1MW(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施工结束后,双方于2017年12月9日进行了结算,总计工程款为1722655元,扣除相关项目并预留质保金161200元后,被告应支付原告783123元。后被告支付了部分,现尚有217768.54元未支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金塔县畅通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分项承包合同》第18条约定“甲方(金塔县畅通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与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约定,本案应由被告金塔县畅通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的金塔县人民法院管辖,肃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即应当由工程所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即由肃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虽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但该约定违反了上述专属管辖规定,约定无效。综上,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金塔县畅通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安  作  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