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执保469号
申请人:山东九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RYFJT1E。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78号洪沟五金机电城2-1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N5DKP8F。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常家镇田横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九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31115.39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2022)鲁0322民初1221号民事裁定,并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31115.39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