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606执76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谷城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鄂0606民初48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275元、执行费36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5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文书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2025年2月6日至2025年7月28日,本院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因实际冻结到位的存款数额较小,未划拨。
2、2025年2月6日至2025年7月28日,本院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动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动产信息。
3、2025年2月6日至2025年7月28日,本院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信息。
4、2025年2月6日至2025年7月28日,本院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证券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作为投保人的收益型保险、有证券。
5、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线下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对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本执行程序依据和法律后果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冻结、查封的财产,需续冻结、查封,请于到期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提交本院。
综上,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确无本案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4)鄂0606民初48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持执行依据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