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302执1509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祥云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湘潭祥云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申请标的7622547.89元,执行费6551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金额7622547.89元,另申请执行人交纳执行费6551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湘0302民初89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本次申请内容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 判 员 欧阳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