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华坤电器有限公司与湖南华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2民初18558号 原告:上海华坤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南华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华坤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华坤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以被告已全额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华坤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坤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4.29元,由原告上海华坤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 华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