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3民初6954号
原告:天津科实物料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村南干校路国营苗圃前。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分坚,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潍坊恒基磁电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拥军路(杏乐路)27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科实物料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恒基磁电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天津科实物料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科实物料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科实物料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计284元,由天津科实物料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陈 静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