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02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恒基磁电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共建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本院在执行潍坊恒基磁电机械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潍城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芃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