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702民初3776号
原告:潍坊恒基磁电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月河路**月河楼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1月7日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潍坊市高新区。
被告:府谷县老高川乡恒益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老高川乡张城梁村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潍坊恒基磁电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府谷县老高川乡恒益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1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3日,原、被告签订《潍坊恒基磁电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永磁自卸除铁器一台,总价款为83000元,并对合同款项的支付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设备交付被告。在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剩余货款4150元至今未付。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23日,原、被告签订《潍坊恒基磁电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永磁自卸除铁器一台,总价款为83000元;结算方式及期限:签订合同后三日内被告支付30%预付款,生产完毕发货前被告付65%提货款,原告发货,余5%验收款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2019年4月2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预付款24900元。2019年4月30日,涉案设备到达被告处,被告于当日向原告支付提货款5395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潍坊恒基磁电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份、货物运输单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
另查,被告己支付货款78850元,剩余货款415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并将货物运输至被告处,己履行了合同的相关义务。被告在收到货物且己超过三十日后,无故拖欠原告剩余货款,对致成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4150元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府谷县老高川乡恒益煤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恒基磁电机械有限公司货款4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