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民初930号
原告:**
原告:***
被告:潍坊恒基磁电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潍坊恒基磁电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