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1090号
原告:潍坊恒基磁电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拥军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69744922J。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重庆华能石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815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恒基磁电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能石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恒基磁电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恒基磁电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恒基磁电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潍坊恒基磁电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左 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刁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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