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02执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潍坊恒基磁电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月河路8826号月河楼商务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威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西路88-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恒基磁电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鲁0702民初2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质保金46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3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1、2023年1月8日、2023年1月13日、2023年1月16日、2023年2月21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2、2023年1月16日,经潍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系统及网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3年2月,经威海市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3年2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23年2月22日,通过电话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702民初2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