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信宏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松原市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702执17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松原市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市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8)吉0702民初172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松原市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前给付原告***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336475.2元、返还原告房屋差价款91906元,合计428381.2元,并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案件受理费3863、保全费1216元、担保费974.37元由被告松原市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执行款,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发现其他财产时有权在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0702执1761号之一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