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91财保7号
申请人:菏泽昊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岳程街道济南路和丹阳路口往南100米路西金亿包装院内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白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长江东路71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菏泽昊昌建材有限公司向菏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白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635787元银行存款。申请人菏泽昊昌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担保。2024年2月4日,菏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菏泽昊昌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白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578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3699元,由申请人菏泽昊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