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曹县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21民初88号
原告:济南某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多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曹县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曹县。
法定代表人:邱某。
原告济南某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曹县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某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山东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山东农村商业银行华英路支行、银行账户:3040********)及被告山东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曹县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曹县支行、银行账户3705********)账户资金共计788024.51元,并提供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济南某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告山东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曹县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88024.51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山东农村商业银行华英路支行、银行账户:3040********)及被告山东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曹县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曹县支行、银行账户3705********)账户资金共计788024.51元。
冻结存款期限为本裁定书开始执行之日起一年内。
申请费4460元,由原告济南某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