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松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松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13执恢29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松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松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淮安市***证处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的(2018)淮泽证民内字第471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公证如下:一、截止2018年8月20日,被申请单位尚需偿还申请单位壹拾肆万柒仟圆(147000元)工程款。二、被申请单位于2018年11月30日前将壹拾肆万柒仟元(147000元)工程款一次性交付申请人单位。未交付上述工程款前,以上设备所有权归于申请单位。三、若被申请单位不能按期还款,申请单位可依据本协议将以上协议所规定的设备拆除拉回。同时申请单位依旧可要求被申请方偿还此壹拾肆万柒仟圆(147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2020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其名下房产、土地已被我院查封,银行存款已冻结;2020年9月10日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苏0813破申2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江苏中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以上事实有查询回执、送达回证、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0元,未执行标的100000元及***行金。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被执行人申请重整且本院已受理,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淮安市***证处作出的(2018)淮泽证民内字第471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海南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谢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