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04民初2841号
申请人:淮安市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镇淮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铖启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西环路2718号(6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住淮安市金湖县。
申请人淮安市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铖启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市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铖启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限额为人民币326700元。案外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淮安市万**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万**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铖启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3267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2153.5元,由申请人淮安市万**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