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04民初2841号之二
申请人:淮安市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镇淮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铖启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西环路2718号(6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住淮安市金湖县。
申请人淮安市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铖启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2023)苏0804民初284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铖启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3267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现申请人淮安市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市万**建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故对本案中已查封的被申请人财产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铖启达建设有限公司、***被保全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