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04民初2841号之一
原告:淮安市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镇淮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铖启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西环路2718号(6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住淮安市金湖县。
原告淮安市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铖启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淮安市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万**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万**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91元,减半收取3345.5元,财产保全费2153.5元,合计5499元,由原告淮安市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