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等与东方经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黑0103民初13062号
原告:东方经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衡山路6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萝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凤翔镇太平路与新文街交汇处南50米路西。
被告:黑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滨路9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方经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被告萝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黑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方经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院印]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