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94民初21671号
原告:某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某,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某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