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华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94民初21671号 原告:某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某,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某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