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株县法民一初字第956号
原告***,男,1967年4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湖南法健法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后,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73元,减半收取33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