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建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株县法民一初字第956号 原告***,男,1967年4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湖南法健法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后,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73元,减半收取33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