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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新绿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苍南县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3民初268号 原告:台州市新绿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大道东段818号二号楼1楼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307320156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示范工业区24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850XY3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台州市新绿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台州市新绿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市新绿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79元,减半收取6439.5元,由台州市新绿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柔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