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调民催字第00002号
申请人山西长治贝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北路西式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西长治贝克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开户行中国银行铁岭分行调兵山支行,票号为00100062/22831762,签发日期2014年4月30日出票人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面金额300000.00元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