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晋0402民催5号
申请人:山西长治贝克电气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城北路西式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山西长治贝克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6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长治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票号为31000051/2722001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长治贝克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朱 显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