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302民初2163号
原告:禄丰未来万家五金机电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MA6NTK8G3H。
投资人:***。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
被告:南京艺诺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1XUNDQ0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禄丰未来万家五金机电经营部与被告南京艺诺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禄丰未来万家五金机电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禄丰未来万家五金机电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