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91民初10992号
原告:***,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遥县。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中鑫配售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J5815U,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置业商务广场1-15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中鑫配售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公司)追萦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中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补发2019年1到6月绩效16200元,交通、通讯补贴4200元;2、被告支付赔偿金46750元;3、被告补发年终奖8.4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5月7日获取苏州工业园区中鑫北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公司)录用通知书。双方约定并签署《劳动合同》。后北辰公司被中鑫公司吸收合并。各方签署了《劳动合同关系转移之三方协议》,原劳动合同细则保持不变。2019年6月5日,因公司经营出现问题,中鑫公司与原告沟通降薪降职。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中鑫公司理应按照N+1赔偿合计金额为46750元(18700元/月×2.5月),赔偿绩效金额为16200元(2700元/月×6月),补贴为4200元(700元/月*6月)。另外,入职时双方沟通承诺薪资为月度18000元,年收入30万(有录音文件),实际合同中未注明,故应赔偿承诺的年终奖8.4万元(30万元-1.8万元/月×12月)。据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园区劳动监察提起监察申请,向园区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园区劳动局组织各方进行调解,园区仲裁委受理了仲裁案件,并作出裁决,相应裁决原告不服。中鑫公司理应赔偿年终奖8.4万元,相应录音证据在原告手机中。因园区劳动局组织调解时,双方当着劳动局工作人员将此事讨论清楚。导致原告认为此事已真相大白。原告于2019年7月28日购入另一部手机,操作中导致原手机录音文件删除。园区仲裁委开庭审理时,原告向仲裁员递交《关于补充证据录音文件提交的情况说明》,但仲裁员观看后未予收取。因对裁决结果不服,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鑫公司辩称,原告在职期间,被告严格按照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关系转移之三方协议》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的支付了全部的劳动报酬,不存在任何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原告关于绩效补贴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告系因个人原因辞职,依法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任何离职经济补偿金。被告未向原告承诺年终奖的发放,原告要求被告补发年终奖的差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5日,北辰公司向***发送了《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中载明:“薪资情况:试用期薪资:15300元/月;转正以后薪资:18000元/月(基本薪资15300元/月,考核奖金2700元/月)”。2018年5月7日***(作为乙方)与北辰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2018年5月7日至2021年5月7日,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5300元,同时约定“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为每月15300元……;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按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2018年8月22日,北辰公司向***发送了《试用期员工转正通知书》,《试用期员工转正通知书》中载明:“***:恭喜你已通过本公司试用期考察,自2018年8月7日起,你正式成为本公司的正式员工,现通知如下,1、工作部门:运维管理部…职务:运维管理部经理……2、薪资待遇:18000元/月,其中包括:基本薪资:15300元/月考核奖金:2700元/月……学历薪资:0……3、福利待遇: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社保、公积金。交通补贴:400元/月……通讯补贴:300元/月……”。***在北辰公司工作期间,试用期过后,北辰公司每月向***支付基本工资15300元,绩效工资2700元,交通补贴400元,通讯补贴300元。
又查明,2018年12月29日,北辰公司(作为甲方)、中鑫公司(作为乙方)、***(作为丙方)签署了《劳动合同关系转移之三方协议》(下称“三方协议”),在三方协议中载明以下内容。1、“根据乙方公司吸收合并甲方公司的整体要求,经监管部门批准后,甲方公司解散注销,乙方公司存续,甲方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关系转移至乙方公司。”2、“丙方现为甲方员工,甲、丙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由乙方接收丙方,本着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原则,三方就劳动关系承接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1、丙方于2018年05月07日入职甲方,双方于2018年05月07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05月07日至2021年05月07日。甲、丙双方一致同意按照甲乙公司吸收合并工作的总体要求,于2018年12月31日解除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书》(以下简称“原劳动合同”),甲丙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乙方同意雇佣丙方,丙方同意为乙方工作,乙丙建立劳动关系。2、丙方与乙方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月1日起确立,丙方的所有劳资及社会保险关系自2019年1月1日由甲方转移至乙方。乙丙双方同意,丙方与乙方的劳动关系履行仍按照原劳动合同的所有条款执行,丙方与乙方的劳动关系终止日期为原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
2019年6月5日,******公司单位负责人及人事发送了主题为“对于降职降薪的沟通的补充说明”的电子邮件,邮件中***称中鑫公司自2019年1月以来未支付绩效工资、未支付年终奖等,同时要求中鑫公司补发绩效工资、年终奖、各类补贴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并告知中鑫公司在30日内完成工作交接。2019年7月5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在中鑫公司处工作期间,中鑫公司每月向***发放基本工资15300元。
2019年7月,***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1、中鑫公司补发2019年1到6月绩效16200元,交通、通讯补贴为4200元;2、因违约赔偿N+1工资46750元;3、补发年终奖8.4万元。后园区仲裁委裁决中鑫公司支付***2019年1月至6月绩效工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共计20400元;支付***经济补偿28050元;驳回了其他仲裁请求。***不服,遂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裁决书、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书、转正通知书、劳动合同关系转移之三方协议、银行对账单、电子邮件、员工离职交接单和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北辰公司、中鑫公司与***签署的三方协议中约定了中鑫公司继承***在北辰公司的劳资和社会保险关系,中鑫公司与***的劳动关系履行仍按照原劳动合同的所有条款执行。虽然中鑫公司表示其继承的是***与北辰公司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15300元,但***实际在北辰公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为18700元。因此,中鑫公司因吸收合并北辰公司,中鑫公司应当继承***在北辰公司的劳动报酬。因***在中鑫公司处工作时,中鑫公司每月向***支付15300元,因此中鑫公司还需向***补发每月3400元,***主张补发2019年1月至6月的绩效工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共计20400元。园区仲裁委对此请求也予以了支持。中鑫公司也未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故此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主张的年终奖8.4万元。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转正通知书中均未涉及或约定***与中鑫公司或北辰公司年终奖的条款,虽然***表示有录音可以证明入职时承诺年终奖,但***也未提供录音材料。同时,中鑫公司也否认存在年终奖。因此,本院对于***主张的8.4万元年终奖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在******公司单位负责人及人事发送的电子邮件中,******公司表达了中鑫公司在2019年1月开始拖欠了***绩效工资等情况,且明确通知中鑫公司30天内办理交接手续。中鑫公司未对***的邮件进行任何回复,并于2019年7月5日为***办理了离职手续。上述事实可以证明***以中鑫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与中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基于中鑫公司确实存在拖欠绩效工资等事实,中鑫公司应当向***支付经济补偿。***在中鑫公司处工作满一年,不满一年半,其离职前一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8700元。根据规定相应经济补偿金为1.5个月工资。***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主张N+1经济补偿金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不予认可。故中鑫公司应当向***支付经济补偿金28050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中鑫配售电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2019年1月至6月绩效工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共计20400元;
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中鑫配售电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805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如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的账户,或者汇入本院账户(户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斜塘支行;账号:10×××89)。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雪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如下: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
1.限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招投标等。
二、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
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将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