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鑫新能源有限公司

3799某某与苏州工业园区中鑫配售电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91民初3799号 原告:***,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遥县。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中鑫配售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J5815U,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置业商务广场1-15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中鑫配售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配售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中鑫配售电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中鑫配售电补发2019年7月拖欠工资355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5民终2272号判决书判定***工资为18700元/月。而2019年7月,被告中鑫配售电实际支付原告工资745,应该补发少发工资。故物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中鑫配售电答辩称,***主张补发2019年的7月份工资金额3553元不合理。***主张的该金额未扣除社保和公积金。虽然2019年7月份,***仅上班五天时间,***配售电仍然为其正常缴纳了社保和公积金。***在劳动仲裁中已经承认了这一点,不清楚出于何种目的仍起诉至法院。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5日,苏州工业园区中鑫北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北辰公司)向***发送了《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中载明了“薪资情况:试用期薪资:15300元/月;转正以后薪资:18000元/月(基本薪资15300元/月,考核奖金2700元/月)”。2018年5月7日***与中鑫北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2018年5月7日至2021年5月7日,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5300元,同时约定“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为每月15300元……;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按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乙方为***。 2018年12月29日,中鑫北辰公司(甲方)、中鑫配售电(乙方)、***(丙方)签署了《劳动合同关系转移之三方协议》(下称“三方协议”),在三方协议中载明:“根据乙方公司吸收合并甲方公司的整体要求,经监管部门批准后,甲方公司解散注销,乙方公司存续,甲方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关系转移至乙方公司……甲丙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乙方同意雇佣丙方,丙方同意为乙方工作,乙丙建立劳动关系……乙丙双方同意,丙方与乙方的劳动关系履行仍按照原劳动合同的所有条款执行,丙方与乙方的劳动关系终止日期为原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 2019年7月5日,***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离职交接******考勤至2019年7月5日。2019年8月12日,中鑫配售电向***转账支付7月工资745.55元。2019年8月30日,苏园劳仲案字(2019)第1580号裁决书认定“***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15300元,绩效工资2700元,交通补贴400元,通讯补贴300元,双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实际月收入共计18700元”。同时裁决“支付中鑫配售电补发***2019年1月至6月绩效工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共计20400元。另对***年终奖和加班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2019年12月13日,(2019)苏0519民初1099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虽然***与中鑫北辰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每月15300元,但***实际在中鑫北辰公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为18700元,中鑫配售电应当继承***在中鑫北辰公司的劳动报酬,因此中鑫配售电需向***补发每月3400元”。该案判决结果与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苏园劳仲案字(2019)第1580号裁决的结果一致。 因***认为2019年7月工资中鑫配售电未足额支付,故于2020年3月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中鑫配售电支付2019年7月工资3553元。后园区仲裁委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裁决,裁决中鑫配售电补发***2019年7月工资1472.05元。***对仲裁裁决不服,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另查明,因***不服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19民初1099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19)苏05民终2272号终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查明:根据双方确认的2019年7月工资明细、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明细表载明:***2019年7月个人部分交纳的社会保险费为1181.25元,住房公积金为900元,两项合计为2081.25元。 以上事实,***裁决书、(2019)苏05民终2272号判决书以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仲裁裁决书和民事判决书中均认定***的工资为每月18700元,故***按照每月18700元的标准补发2019年7月份工资的主张成立。中鑫配售电应向***补发2019年7月份工资4298.85元(18700一21.75×5)。因中鑫配售电为***代扣代缴了因由***个人承担的社保及公积金2081.25元,故相应款项应从应付工资中扣除。另加上已支付的745.55元,还应补发1472.05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中鑫配售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7月工资1472.05元。 上述款项如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的账户,或者汇入本院账户(户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斜塘支行;账号:10×××8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雪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如下: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 1.限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招投标等。 二、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 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将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