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杨物业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4738江苏万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广陵区某某酒店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002民初4738号 原告:江苏万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汇西路215号华远国际大厦501室。 法定代表人:程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告:广陵区**酒店,住所地扬州市连运路75号(施工号201)301室。 经营者:***,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原告江苏万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杨物业)与被告广陵区**酒店(以下简称**酒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杨物业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酒店经营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电梯运险费、公共能耗费合计111386元(2017年12月1日-2019年11月30日),滞纳金64148.44元(2017年12月1日-2019年11月30日)合计171534.4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扬州市联谊南汇广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2016年11月24日承租扬州市连运路75号(施工号201)301室房屋,个人经营广陵区**酒店,所租房产建筑面积2246.74平方米。同日,被告经营者***与江苏万杨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联谊南汇广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第四条约定:“1、乙方交纳费用起始时间为建设单位向业主交房之日起缴交;2、商铺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0元;3、公共能耗费按建筑面积每年每平方米0.80元;4、电梯运行费按建筑面积每 月每平方米0.50元;第六条第四款约定:“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上述协议备案生效后,原告履行了相应义务,但被告欠缴物业服务费和公共能耗费以及逾期缴费产生的滞纳金合计171534.44元,原告经多次催缴,被告拒不给付。 被告**酒店辩称,第一、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连运路修路导致被告处于半停业状态,无法正常经营,导致年亏损150多万元。在此期间原告并没有正常为被告提供直接服务,并停了被告一部供货电梯,原告也没有催缴物业费;第二、2019年元月由万杨物业负责人李熙勇催缴物业费,多次协商,口头约定物业费打八折,并由万杨物业在被告消费餐费进行抵销,不存在逾期滞纳金;第三、2016年6月,原告因纠纷私自拉闸关了被告户外大屏两天,致被告损失42000元;第四、被告要求终止与原告的物业服务合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书面证据及原被告双方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24日,被告向扬州市经***资产经营租赁管理有限公司承租位于扬州市连运路75号(施工号201幢)301室房屋(建筑面积2246.74㎡),用于经营餐饮。同日,原告与被告经营者***签订了《联谊南汇广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经营场所所在地即扬州市连运路75号(施工号201幢)301室(建筑面积2246.74㎡)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期限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前期协议约定:商铺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0元、公共能耗费每户每年0.80元每平方米、电梯运行费每户每月0.50元每平方米。每次缴费时间由被告提前一月续缴。被告不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2.被告缴纳了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一年的物业费,物业费应当为按年缴纳,提前一个月缴纳下一年度费用。被告未交纳2017年12月1日-2019年11月30日期间物业费(含电梯运行费及公共能耗费)111438元{[2246.74㎡×(1.5元/㎡+0.5元/㎡)*12个月+2246.74㎡*0.8元]×2}。截止至2019年11月30日,被告因**交纳物业服务费产生滞纳金30506元{[2246.74㎡×(1.5元/㎡+0.5元/㎡)*12个月+2246.74㎡*0.8元]}×0.0005×(730天+365天)};3.原告提供多份绿化养护记录表(2017年4月、10月、2018年3月、10月),电梯维保记录单(2017年4月5日、2017年4月19日,2017年12月12日、12月26日,2018年3月6日、3月20日,11月13日、11月27日),物业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间表(2018年5月、2018年10月、2019年3月),消防维保工作记录表(2017年10月19日、2018年4月27日、2019年1月22日),万***记录及检查表(2017年5月、2018年4月),秩序维护巡逻签到表(2017年6月、2018年2月)等表格复印件,以上记录表未能严格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记载;4.被告提供8**片,照片显示被告酒店门口长有杂草、垃圾没有及时清理等状况。 诉讼中,被告提出要求终止物业服务协议,但其未提出反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联谊南汇广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提供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应管理费用。被告未按约支付物业管理费,原告有权向其主张滞纳金。原告已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交纳物业服务费111438元,原告主张111386元,予以支持。被告**履行应缴纳滞纳金,截止至2019年11月30日,滞纳金为30506元。鉴于原告物业服务存在部分瑕疵,本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被告应缴纳物业费为89108元(111386元*0.8)、滞纳金为24404元(30506元*0.8)。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陵区**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万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含电梯运行费及公共能耗费)89108元及滞纳金244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0元,减半收取1865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负担635元,由被告负担1230元(被告应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30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侯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