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杨物业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1723江苏万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民终17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万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15号A区542/543。 法定代表人:程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山,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睿,江苏福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福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江苏万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3民初8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万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法院出具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万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万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8元,依法减半收取874元,由江苏万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 杰 审判员 周 冰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