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川标识系统有限公司

四川中川标识系统有限公司、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川0121民初3260号 原告 四川中川标识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水口路23座16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全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全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 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三中园区先锋村。 法定代表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是否公开审理 公开 出庭人员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定作费38810.61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答辩意见 被告未作答辩。 审理查 明的案 件事实 1.合同签订情况 2019年8月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工程任务通知单》,要求原告完成:“观岭J地块与E地块交接处出入口搭设分隔围挡,围挡长度约90米、高约3米。” 2.履行情况 2019年8月19日,原告完成工作内容,被告现场收方。2020年3月26日,双方对定作费金额进行了结算,确认金额为38810.61元。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对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3.支付情况 定作费38810.61元未支付。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双方之间建立了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完成了工作内容,被告应当支付定作费。双方对定作费进行了结算确认,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质证、举证和说明情况,视为自愿放弃相关权利,相应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七条。 裁判结果 被告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四川中川标识系统有限公司支付定作费38810.61元。 迟延履 行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385元,由被告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督促自动 履行提示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