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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与成都某甲置业有限公司、成都某乙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川0108民初28100号 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成都某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某某,男,汉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某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成都某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成都某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2、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1年期LPR利率1.5倍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上述款项全部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诺。事实及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与被告一成都某甲置业有限公司签署了《奥园西部大区成都2021-2023年临时围挡集采工程集采协议》(以下简称《集采协议》),采集范围主要包含被告在成都区域临时围挡集采工程集采期内在建和新建项目,协议中约定将原告的投标保证金50,000元转为此后单项目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后原告根据《集采协议》与被告二成都某乙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单项目合同《合同协议书》,约定由原告负责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中国四川省成都市之奥园通威项目二期围挡分包工程》的临时围挡施工,原告已按照《合同协议书》要求完成了临时围挡工程供货及施工等全部服务,被告也应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而被告一直未按《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起诉,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15日,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丙公司签订《奥园西部大区成都区域2021年-2023年临时围挡采集工程集采协议》主要约定:某丙公司(甲方,被告)与某甲公司(乙方,原告)协商,甲方确定乙方为奥园西部大区成都区域2021年-2023年临时围挡采集工程合作单位之一,合作期限为2021年11月5日-2023年6月30日,对于甲方与乙方合作的具体项目,甲方将不再进行招标,法律、法规规定,合作项目合作方要求必须进行招标的除外。协议约定履行保证金5万元,由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集采协议履约保证金缴纳后,单项目临时围挡工程合同不再缴纳。履行保证金的退还,乙方完成全部履约内容后向甲方申请退还,甲方审核并扣除相关罚款(如有)后于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返还。合同还对计价方式,工程款支付,项目合同签订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2021年12月,某乙公司(发包人)与某甲公司(分包人)签订《成都区域公司奥园通威项目临时围挡工程》,约定工程名称为中国四川省成都市之奥园通威项目二期围挡分包工程,工程地点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道××村,将军碑。工程期为10个日历日,合同金额为106,779.30元。工程的质保期为2年,工程质保期内,由于分包人施工质量原因等工程质量瑕疵或缺陷,造成业主(住户)的合法利益或财产遭受损失,分包人除无条件修复外,业主(住户)的相关损失全部由分包人承担。合同还对工程承包方式、质量标准等进行了约定。 庭审中,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奥园西部大区成都区域2021-2023年度临时围挡工程集采中标通知书》及银行转账流水凭证,拟证明原告某甲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某丙公司转账50,000元,备注“投标保证金-奥园西部大区成都区域2021年-2023年临时围挡采集工程招标”,并参与前述工程招标活动并中标,收到某丙公司的中标通知书确认。原告某甲公司还向本院提交了其公司工作人员与微信备注为“***,奥园围挡招彩”的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某甲公司人员曾催要过履约保证金。 庭审中,原告某甲公司述称与被告某丙公司签订上述协议后,实际上仅参与了奥园通威项目二期围挡分包工程,并提交了相应的《结算款支付审核凭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显示奥园通威项目二期围挡合同竣工时间为2021年12月22日。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主体信息、《奥园西部大区成都区域2021年-2023年临时围挡采集工程集采协议》《成都区域公司奥园通威项目临时围挡工程》《奥园西部大区成都区域2021-2023年度临时围挡工程集采中标通知书》《结算款支付审核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银行转款凭证,以及原告方当庭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丙公司、某乙公司分别签订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评述如下。 关于履约保证金50,000元的退还问题,原告某甲公司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丙公司、某乙公司返还履行保证金50,000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丙公司签订的《奥园西部大区成都区域2021年-2023年临时围挡采集工程集采协议》约定“履行保证金的退还,乙方完成全部履约内容后向甲方申请退还,甲方审核并扣除相关罚款(如有)后于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返还”,本案中原告某甲公司依据《奥园西部大区成都区域2021年-2023年临时围挡采集工程集采协议》仅承建了“奥园通威项目临时围挡工程”一个项目,该项目于2021年12月22日竣工,案涉项目质保期为2年,已过质保期,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甲公司存在合同中约定的“等工程质量瑕疵或缺陷,造成业主(住户)的合法利益或财产遭受损失,分包人处无条件修复外……”的情形,故应当认为原告某甲公司完成全部履约内容,有权要求被告某丙公司退还履行保证金50,000元,予以支持。但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履约保证金50,000元系某丙公司收取,双方合同也约定由某丙公司退还,原告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承担退还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资金占用利息的支付问题。某甲公司主张以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1年期LPR利率1.5倍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全部付清为止。虽然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与“***,奥园围挡招彩”的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某甲公司人员于2023年12月25日提交《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单》,向对方催要退还履约保证金。但在案证据不能确认对方身份信息,不能认定原告某甲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向被告某丙公司主张退还履约保证金,结合在案证据及合同履行情况,本院酌情确定资金占用利息以未付款项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175%的标准,从本案开庭之日即2024年6月18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全部付清为止。 被告某丙公司、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某甲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175%的标准,从2024年6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成都某甲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