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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力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23执保62号 申请人: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安置小区14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力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北路238号***家园三期1310。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力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力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长沙银行华瑞支行、账号为81×××02的银行账户,直至冻结满260000元止。因被申请人名下账户余额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安化县人民法院(2021)湘0923民初257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部分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