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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西沃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及第三人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章民二初字第1312-7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5月1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代理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沃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长征大道**号中廷广场西座**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7年5月22日生,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 第三人***,男,汉族,1973年10月2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江西沃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