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章民二初字第1312-7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5月1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代理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沃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长征大道**号中廷广场西座**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7年5月22日生,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
第三人***,男,汉族,1973年10月2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江西沃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