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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西沃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初字第1312-8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5月1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代理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沃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长征大道**号中廷广场西座**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汉族,1973年10月2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沃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8月2日作出(2013)***初字第13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江西沃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以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江西沃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诉讼保全。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西沃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0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