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733民初1822号
原告:会昌县泰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会昌县台商创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067462277M,联系电话:1350707104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沃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17号中廷广场西座1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9372270XF,联系电话:0797-8300128、1877909166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会昌县泰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沃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2018年1月24日,原告会昌县泰丰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会昌县泰丰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合法,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会昌县泰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西沃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202元,减半收取2601元,由原告会昌县泰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