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10714号
原告:东阳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南市街道高潮村高城6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如,浙江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湖溪镇十八坞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湖溪镇十八坞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阳市湖溪镇十八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湖溪镇十八坞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阳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湖溪镇十八坞村村民委员会、东阳市湖溪镇十八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立案。原告东阳市**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阳市**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李京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