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2民初15157号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某集团某安装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广西某集团某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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