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

刘某与广西某集团某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2民初15157号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某集团某安装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广西某集团某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