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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626民初1264号
原告***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先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姣妮,该公司职员。
原告***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先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5日立案。原告***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184元,减半收取计1559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邹 静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