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6民辖终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先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长沙市望城区普瑞大道**段**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岳阳兴盛建材有限公,住所地湖**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荷乡**旗港村木鱼组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先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6民初11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先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湖**省望城区,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讼争的建设工程所在地为平江县城天岳大道,原审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