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兴盛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盛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执859号 申请执行人***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荷乡三旗港村木鱼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市**楼区。 申请执行人***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市**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8)湘0602民初4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2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盛建材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1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司法送达平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分别于2021年1月25日、2021年2月18日、2021年3月23日、2021年4月19日对被执人***四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无银行存款、股权投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证券等。于2021年2月8日向**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无房产,2021年4月27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无住房公积金,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未购买保险。本院已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银行存款无足额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于2021年4月19日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4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5800元、尚有3058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 锋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