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爱达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罗捷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爱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7民初1470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罗捷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普陀区同普路1030号2号楼东侧2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浙江爱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98号4幢5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罗捷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爱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2022)沪0107民初14703号诉讼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爱达科技有限公名下银行存款655,991.88元或其他等额财产,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执行。申请人上海罗捷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爱达科技有限公银行存款655,991.88元的冻结以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