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爱达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罗捷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爱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7民初14703号之二 原告:上海罗捷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1030号2号楼东侧2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爱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98号4幢5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罗捷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爱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罗捷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罗捷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罗捷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3,799.96元,二项合计3,824.96元,由原告上海罗捷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