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双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保719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双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高速以东、莱泰高速以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55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申请人:青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村13号。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鲁0116执保71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两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张 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付裴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