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民初1342号
原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于河镇309国道351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47836113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双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高速以东、泰莱高速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493254761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双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73元,减半收取3137元,财产保全费2178元,总计5315元,由原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翔